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—
—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》第四条
(资料图)
规定的审慎性判断
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上市公司”
)拟与
本溪钢铁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,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
本溪钢铁(集团)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%股权(以下简称“置入资
产”
),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的全部资产
及负债,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
补足(以下简称“本次交易”
)。
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——
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》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
审慎的自查论证,董事会认为:
建设施工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;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
项,已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,并对本
次交易的审批风险作出特别提示;
司在人员、采购、生产、销售、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;
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、增强抗风险能力,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
立性,已有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、避免同业竞争的初步安排。
综上所述,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
的要求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
资产重组符合<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——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
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>第四条规定的审慎性判断》之盖章页)
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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